关于开展2021年度铸造行业“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的通知

作者: 中铸协
发布于: 2021-08-11 00:00
分类: 协会公告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国市监标准〔2018〕84号)的精神,中国铸造协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标准评估工作。请有意向申报的企业于2021年11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目的

1.为铸造相关企业提供产品性能的大数据信息,提高产品标准信息的透明度;

2.通过高水平标准引领,增加铸造行业相关中高端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支撑铸造行业高质量发展;

3.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铸造行业排头兵企业。

二、评估产品范围

供水排水管道用橡胶密封圈、铸造用球化剂和铸造用中频感应熔炼电炉三种产品。

三、评估对象

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上声明公开的供水排水管道用橡胶密封圈、铸造用球化剂和铸造用中频感应熔炼电炉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评估机构和技术支持机构

评估机构:中国铸造协会。

技术支持机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五、评估要求

1.基本要求:

入围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的企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

1)承诺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与公开标准一致;

2)近三年,企业无较大环境、安全、质量事故;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应建立并运行符合产品或服务的管理体系;

5)产品应为量产产品,服务应为规模化提供的服务;

6)提交相关核心指标的检测报告。

2.标准规范要求:

1)企业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标准文本应规范编制;

2)企业标准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信息应正确,不得引用过期或作废的强制性标准;

3)企业标准应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

4)企业编号应依次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年号组成;

5)《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见附件1)中的其他相关要求。

七、评估证明材料

入围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产品或服务质量与公开标准一致性承诺书(见附件2);

2)近三年,企业无较大环境、安全、质量事故证明(可在环境信息公开网 http://www.ccen.info/、产品质量监督结果http://www.samr.gov.cn/zljds/zlgg/中查询 );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可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查询);

4)相关核心指标的检测报告(企业内部检测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报告均可,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请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将其扫描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八、评估结果

中国铸造协会在入围名单基础上,依据“领跑者”评估方案确定形成“领跑者”名单,在企业标准领跑者管理信息平台(https://www.qybzlp.com/)统一公示、发布权威、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企业标准排行榜”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发放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同时中国铸造协会将充分利用展览、网络和重大会议等平台,积极开展高效助力领跑企业的品牌宣传和产品推广宣贯活动。

九、联系方式

中国铸造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

乔世杰  电话:010-68418899转667  手机:18611335132

邮箱:qiaoshijie@foundry.com.cn

王  凤  电话:010-68418899转639  手机:15301322325

邮箱:wangfeng@foundry.com.cn

 

附件:1.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入围2021年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企业承诺书(产品类)

 

中国铸造协会      

2021年11月5日    

 

附件1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三条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 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 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七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八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九条 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 审批企业标准时,一般需备有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必要的验证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如下: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报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材料有:备案申报文、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等。

具体备案办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

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也应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九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企业的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的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的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负责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其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本企业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四)对本企业实施标准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五)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标准化审查;

(六)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

(七)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

(八)对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对本企业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九)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化法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标准属科技成果,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企业标准,以及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总局以国标发(1981)356号文颁发的《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说明:从2018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附件2

 

入围2021年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

企业承诺书(产品类)

XXX(企业名)承诺2021年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的XX-XXX《YYY》(企业标准编号及标准名称)及相关信息真实有效,依据该标准生产的产品为量产定型产品,且具有一定的销量(如:10万台),主要销售或供应渠道为xxxx(如:xxx商城或采购商名称)。

 

 XX(公章)

 时间

 

 

关于开展 2021年度铸造行业“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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